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危运车辆;(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四)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系统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六)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教育,及时解聘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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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安全帽。 2、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 3、驾驶室不得超限坐人。 4、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 5、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6、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2)装载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3)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而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身,后端不准超过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4)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而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5)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而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6)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而起不准超出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7)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二十厘米; (8)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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