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涉及到原先的独生子女政策的问题。 再婚夫妻在再婚前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一方初婚未生育子女的,在再婚后,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从提问的表述看,再婚后的男方曾与前妻生育过一个子女,那么,他们才是独生子女的父母,而所谓的“独生子女待遇”,只能由独生子女父母享受,这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是非常明确的。表述中的女方,压根儿就没生育过子女,她本身就缺失了“独生子女父母”的条件,因此,不能作为享受对象。 当然,这所以这样说,只是从政策的角度这样去说,至于你们当地政府有否更宽松的“独生子女待遇”,可以以你们当地政府对独生子女出台的优先优惠政策去享受。为此,建议你直接向当地县级计生局(卫计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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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重新组建家庭后,如果双方都带有子女,则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费”。没有单位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失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填写申请表格,获得批准后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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