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职责要求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下列信息或者书面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一)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的最终受益人姓名(名称)、国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资金来源等;(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的指令下达人姓名、国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等;(三)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资金划拨、使用的明细资料;(四)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账户、所有子账户交易的明细资料;(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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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而在境外开立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的,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三)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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