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案件): 从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特殊规定: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三个月还是六个月就遵循前面的一般性规定),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最长时效的规定: 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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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但是一审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四十五天;二审的审限自法院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判,同样也可以经高级法院批准延长,高院审理的案件,由最高院批转延长。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法律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依法在有效的时效期限内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而诉讼时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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