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约定有效,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结束后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3、1和2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举例说明:甲和乙2012年1月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借款100万元,2012年5月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均有丈夫承担,2012年6月债权人向丈夫索款,丈夫支付50万元后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此时,债权人可以像妻子主张50万债权,妻子有义务偿还该债务,妻子偿还50万后基于之前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享有向前夫主张50万元的权利。也许您会问丈夫不是已经没钱了吗,这里所分析的是法律关系,权利能不能实现要看实际情况,如果丈夫始终没有钱,那么妻子就白白支付50万而得不到补偿,这就是3开头所说的:“夫妻之间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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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需要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偿还,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不需要偿还。
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一般不需要偿还。双方另有月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该债务登记于一人名下,而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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