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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点:1、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险性及危害后果不大;2、符合特赦令的范围从而免除刑罚的;3、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的。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国家主席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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