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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属于归案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自首对“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投案具有时间限制。此处的自动投案,应在犯罪后归案前,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属于归案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以后,犯罪被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后,犯罪已被发现的期间。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清; 3、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之后;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5、犯罪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6、经查证属实,确实犯罪分子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取保候审逃跑后又投案属于归案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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