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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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盗窃爆炸物罪既遂的判刑标准的规定是,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情节严重的,可对行为人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犯罪人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等行为,其中包括盗窃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是属于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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