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分别以一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总和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加班加点的计算: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星期或月或季)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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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的一年的时间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非工作日内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一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的一年的时间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非工作日内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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