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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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母亲患有长期未治愈的传染病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亲密关系等;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孩子已经年满两周岁; 2、孩子随男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 3、有证据证明女方不适宜抚养; 4、男方有能力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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