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属性,学生对此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高等院校的处分决定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同时应体现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校规范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存在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撤销。高等院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具有可诉性,高等院校开除学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高等学校应以培育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对学生的管理应坚持加强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正确恰当的适用法律,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不遵循法定程序作出的处分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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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有哪些:国家,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提倡爱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反对资本主义,封建等腐朽思想。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社会生活指导和青少年教育。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四、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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