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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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轮流抚养不需要明确抚养权。夫妻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轮流抚养孩子的,应当共同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对孩子的抚养关系不会产生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之中,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是有效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离婚协议之中,双方可以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作出约定。这个约定是有效的。离婚协议之中双方可以约定抚养权归男方所有,也可以约定抚养权归女方所有,还可以约定抚养权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也就是孩子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由男女双方共同抚养。在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的时候,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取决于双方的约定。一般需要遵循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身心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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