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劳动仲裁举证期间内未提交的证据,在一审时提出,其效力如何确定与在劳动仲裁时是否提交没有任何的关系,仍应该按照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举证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在劳动仲裁时没有提交的证据,可以在法院诉讼中提交。 2、证据应该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3、对于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或虽逾期提交,但对方同意质证的,则仍应该根据具体的质证情况来确定该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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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原被告、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证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当事人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被告、被申请人住所地不在辖区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仲裁委员会、法院辖区的相关证据。 2、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还应提交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回执或受理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及证明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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