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医疗事故的,有以下行为责任将由院方承担:(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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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医院不能以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是: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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