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既没期限又没限额,那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保证的标的完全不确定. 最高限额保证合同,也是既要有限额,又要有期限.如果未约定期限,则以保证人通知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日. 期限是必须的,若无最高限额设定该保证是否成立,我国似无明确规定.在日本法中,只在抵押合同中的最高限额是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其它合同未设最高限额不影响成立. 最好是根据往年业务量,就高设一个最高限额,然后一年为限,每年决算.限额在一年内即将用完时再补充.这样工作量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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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既没期限又没限额,最高额保证合同是不成立的。最高限额保证合同,既要有限额,又要有期限。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担保合同可以设立最高额担保。即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称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保证期间为每笔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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