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进行证据的收集,以方便离婚时提出相应的证据。 (一)在对方使用暴力时,要尽量让邻居、居民委员会的人知道、或是交予妇联机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的书面记录予以保存,可为以后作为证据使用。 (二)向法院提交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该案案由、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记录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暴力行为的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当事人对于这种证据一般是无法得到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去、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的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 (三)当事人可以对自己所经历的家庭暴力,进行录音或是录像,这种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存在,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四)医院的一些诊断书或是实施暴力的一方所做出的《保证书》,医院所出具的主要包括x光片或是轻重伤的诊断证明,还包括诊断机构所作出的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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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证言。 二、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 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机构原来的工作记录。 五、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的记录。 六、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 七、家暴后的录音录像等证据。
离婚时可以依法收集下列家暴证据:证人证言;出警的记录和笔录;通话录音、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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