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争协议,涉及的问题较多,一般说来,限制竞争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1、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达成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且各个行为人都是独立的主体。在反垄断法上,限制竞争协议的主体与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不尽相同,更倾向于经济意义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的主体。例如,母公司和受其控制的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各自都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但子公司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因此两者在反垄断法上通常被认为是一个主体,两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也一般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之列。 2、具有限制竞争目的或产生限制竞争效果。限制竞争协议是具有限制竞争目的的共谋。水平限制竞争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人之间的联合,其联合都指向共同的派出或限制竞争目的,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垂直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人不存在竞争关系,其直接目的往往各不相同,如维持转售价格的供应商是为了进行更好的市场营销,保持其品牌产品的竞争力,销售商则是为了买到供应商的优势产品,获取更高的利润等,但垂直协议本身具有削弱或排除市场竞争的效果,如阻碍其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等。 3、限制竞争的方式是合同、协议、决议或者其他方式。限制竞争行为具有多元化的方式,包括合同、协议和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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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特点是:违法性;损害经营者权益;危害市场竞争的正常作用;不正当竞争表现多样化;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的发展。政府应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维护市场竞争的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从事营利商品的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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