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订金与定金法律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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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有:“订金”是预订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者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应。
定金、订金的概念的区分: 1、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订金是一种支付手段; 2、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订金并不是惩罚性金额; 3、定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订金的数额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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