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是对交强险进行的定义式注解,从这条规定也可以看出,条例明确了交强险受到保障的对象应当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即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交通事故受害人”范围之外。所以,若是属于个人的两车相撞,依据交强险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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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车祸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其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于给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需要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流程如下: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进行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撞人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为:撞人的治疗费(非报销药品除外)、误工费、护理费在1万元以下的和车辆损失“交强险”全部承担;建议让受伤者去司法鉴定机构去作个伤残等级评定(断、落4颗牙齿以上就构成伤残),如果构成伤残,则由“交强险”的10万远死亡补偿和伤残补偿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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