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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理赔

2020-09-29 09: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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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9 回复

专业分析:

北京A泰富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于2004年8月19日与中国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人保公司为A公司的一辆东风牌中型货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后该车辆于2005年8月16日在延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合同至今未予理赔,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6日7时许,司机田某某驾驶A公司的东风牌中型货车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县境内110国道八达岭联线58.1公里处右转弯时,刘某某驾驶的标致牌小客车迎面驶来。由于雨天路滑,田某某采取措施不当,驾驶车辆驶入道路中心线左侧,与刘某某驾驶车辆左前部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车内三名乘客受伤。后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田某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合格至2004年12月;田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辆违反《中华B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田某某为全部责任;刘某某等人无责任。 又查明,田某某驾驶车辆登记车主为A公司。A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向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为A公司;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8月19日至2005年8月18日。保险条款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2005年8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时,田某某驾驶的车辆尚未取得年检合格标志;田某某亦尚未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的定期审验。 延庆县B法院就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田某某赔偿死者家属和受伤人员经济损失共计37万余元;A公司对此在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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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行驶证过期属于无有效行驶证,保险公司是拒赔的,没有办法改变。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当地社保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如果该交通事故是因为被保险车辆的超载才导致的,那么保险公司不需要对此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虽然被保险车辆超载,但是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跟超载没有任何联系,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履行它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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