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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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十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也就是说,因本人工资的不同,工伤十级伤残的补助金也不同,还要计算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本人工资指职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经工伤鉴定为十级的赔偿标准为:1、工伤鉴定为十级的员工可以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津贴待遇,为职工七个月的本人工资。2、用人单位辞退工伤十级的职工或者职工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从用人单位处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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