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针对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有诉讼时效的,具体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