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超速在斑马线上撞死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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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撞死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斑马线撞死人的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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