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可以参考以下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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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方式与普通人是一样的,也是对于财产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对一方个人财产仍然归一方所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注意,对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要求分割。 2、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3、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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