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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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年限。60岁以下的,为20年,60-75岁的,为20年-(实际年龄-60),75岁以上的,为5年。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4.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伤残赔偿指数×年限。60岁以下的,为20年,60-75岁的,为20年-(实际年龄-60),75岁以上的,为5年。 5.护理费。根据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级别等要素决定。 6.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主张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死亡的,出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应当及时就医,保存好相关费用凭证。待受害者治疗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后去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或者起诉后委托法院伤残鉴定,根据人身损害相关法律规定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计算各项赔偿标准,主张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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