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的地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县人民政府赋予的镇建成区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县(区)所辖其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承担城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卫生、环保、公安、工商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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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法律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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