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六级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各地规定不一,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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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的金额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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