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参加人住院治疗的;(二)为参加人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服务的;(三)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或者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内的费用转嫁参加人个人负担的;(四)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或者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外的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五)未经参加人同意,使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外的药品或者实施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外诊疗项目的;(六)限定参加人住院费用的;(七)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加人转诊或者未及时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加人办理转诊手续的;(八)其他违反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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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 1、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医药费用; 2、参保人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加大了政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二是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与各地经济水平和群众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将重点放在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上,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三是提高了统筹层次,以县为单位统筹,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四是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赋予农民知情、监管的权力,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五是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克服了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六是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照顾到了弱势人群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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