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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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归男方,女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根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多少,一般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判决。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情况下,孩子是可以要求超出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的,例如生病入院等等。
可以再次要求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有足够抚养能力的可以不要对方的抚养费,但是如果其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子女生活实际需求增加的,可以再要求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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