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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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作为一种短期的刑罚执行方式,只针对存在特殊情况不适合在监内服刑的罪犯。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存在: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孕妇、哺乳期内的妇女;生活无法自理并且监外执行无社会危险等等情形,可以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监外执行所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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