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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亲结婚的规定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近亲结婚易将双方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后代,不利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不仅包括“亲生的”也包括拟制的,拟制的主要是指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收起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两代。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亲兄弟姐妹也属于旁系血亲。
军婚的规定如下:首先,确定恋爱关系后主动报告,接受审查,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再者,结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最后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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