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合肥的,可以向合肥法院申请执行;未在合肥的,不可以向合肥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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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给民事调解书作合理的分配。因为法院主持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如果调解协议是公平合理的,当事人才会签字、盖章;如果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签字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后反悔。所以法院会公平地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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