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保全起诉以后,其他债权人也起诉的,房子拍卖款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1、在拍卖款中优先支付对该房屋拥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债权。 2、剩余的拍卖款扣除执行费用后,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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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财产拍卖后应该先分配给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如果还有剩余的可执行的财产的话,再用来偿还其他普通的债务,如果抵押物的拍卖款只够偿还抵押权人,那就全部还给抵押权人,其他的债权人还得通过合理的方法和当事人讨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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