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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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组织卖淫罪做出了司法解释规定:1、第一条对组织他人卖淫的定义作出解释;2、第二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3、第五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
组织卖淫司法解释重要条文: 1、“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即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并且,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2、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包括6种情形: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解释》第六条对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中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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