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中对于死亡的赔偿: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丧葬费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 抚恤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放6个月,退休人员发放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 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多少,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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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的情况是除了四种不能赔偿的情况,其他都可以进行赔偿,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用先行垫付和赔偿损失: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交强险不赔偿的情况: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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