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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2022-10-31 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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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31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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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一经选任后,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辞去职务,但是破产管理人如果做出对债务人财产或债权人不利或不法的行为时,就有必要将其解职。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具备履职能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 2.执业或经营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满一年),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的,至少有一家执业或经营达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满一年) 3.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5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15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的,专职执业律师和专职税务师合计15人以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背景人员15人以上;清算事务所有具备履职能力的专职执业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10人以上。 申报机构拟组建的破产业务团队成员应达到10人以上,其中从事过破产相关工作的人员达到2人以上,并且承诺保持破产团队人员的稳定性。 4.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以联合申报形式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视为一家管理人。联合体解体的,自动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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