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加强人们对探视权的认识,告知人们特别是离婚双方探视权不仅是离异父母与子女的一项权利,同时还是离异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正确的行使权探视权,才能确保对子女健康的成长。因此,只在判决书中抽象强调如何处理,如果探视对象拒不接受探视,法官又不可能强制将孩子交给要求探视的一方,“人情”和“法律”在这里遭遇了尴尬的一幕。 因此可以说,离异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宽容和理解,探视权的具体行使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合情、合理的方式。除非一方能够举证出另一方有精神病、虐待狂或者是传染病,法律才能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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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可以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等的,可以起诉中止探望。
离婚后一方无权拒绝对方探视孩子的。但若对方行使探望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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