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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帮助行为特别规定的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从犯)的处罚规定(定罪从属、量刑独立)。这属于非典型的帮助犯的正犯化。在刑法上,如果将某些罪的帮助行为单独拎出来定义为新罪,往往说明这些帮助行为本身性质就非常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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