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房拆迁,我国国建有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如下: 一、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政策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 拆迁安置房或回迁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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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产检假的法律规定: 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当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我国关于童工的法律规定:单位每违法使用一名童工的,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童工是指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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