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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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组织介绍卖淫罪构成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组织介绍卖淫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该罪的未遂。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以下要件构成组织卖淫罪: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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