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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对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一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者公安局所属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两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若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拘留决定后找不到违法行为人的,可通过询问家属、查询违法行为人的住所等方式来找到人,在找到人之后再予以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并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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