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无论有无理由,法院都不予准许,继续由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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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施行的是强制辩护,你请不请都会有律师的;如果你没请,国家会为你指定法援律师,可能责任心比较一般。你自己请了,就可以不用法援律师了。重大案件必须要律师参与,表明国家和社会对人命关天的关心,对嫌疑人权利的程序性重视。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家属应主动和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联系,可以主张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这样的话可以面见承办警官,尽可能的了解信息,同时使家属被拘留的信息,尽量不被传播。若公安机关仍不同意家属直接签领《拘留通知书》的要求,那么家属就应该立即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便及时了解案情,研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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