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应该如何办理呢下面由。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3、扣缴义务人登记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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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纳税人已按规定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清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清理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要先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清理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并且案情重大,应按规定立案查处,待处理完毕后,再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对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况时,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后仍然收不回来的欠税,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破产清算证明,为该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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