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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实施条例》中“拆迁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什么?

2022-04-09 15: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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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09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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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具体规定:1、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3、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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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场费用包括: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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