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7年制定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对经适房上市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30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据此文件精神,业主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有限产权,居住满五年后,缴纳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可以同普通商品房一样上市交易或用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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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条件包括:1、经济适用房购买时间满5年;2、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依照相关规定,向政府缴纳的价款数额应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为标准。具体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且政府可优先回购。
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条件包括:1、经济适用房购买时间满5年;2、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依照相关规定,向政府缴纳的价款数额应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为标准,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且政府可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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