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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1、死亡赔偿金(按死者年龄) 60周岁以下 城镇收入标准×20年 农村收入标准×20年 60—74周岁 城镇收入标准×年限 农村收入标准×年限 年限: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计算 75周岁以上 城镇收入标准×5年 农村收入标准×5年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被扶养人年龄) 18周岁以下 城镇支出标准×(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农村支出标准×(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18—59周岁 城镇支出标准×20年÷扶养人数 农村支出标准×20年÷扶养人数 60—74周岁 城镇支出标准×年限×÷扶养人数 农村支出标准×年限×伤残系数÷扶养人数 年限: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计算 75周岁以上 城镇支出标准×5年÷扶养人数 农村支出标准×5年÷扶养人数 3、丧葬费 按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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