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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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岗位操作人员在正式报到上岗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岗位特殊津贴,但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自离开原岗位当月起不再享有原岗位特殊津贴。当月请假在四天(次)以内的,停发离岗期间的岗位特殊津贴月请假超过四天(次)的,以及旷工半天以上的,全额取消当月岗位特殊津贴。 因工受伤治疗期间,在一个工资结算周期内休息时间不超过天的,可全额享有岗位特殊津贴,超过天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岗位特殊津贴出勤时间不足小时的,不享有岗位特殊津贴。离职人员未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或在试用期内申请辞职的,从申请当月起不享有岗位特殊津贴。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或开除,当月不得享有岗位特殊津贴。
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提前退休的工种要经过劳动局的鉴定,属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3、如果单位的工种没有经过劳动鉴定,虽然属于有毒有害的工作种类,但是不享受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条件,故办不了提前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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