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基金支付) 标准:实报实销。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基金支付 标准:统筹地区以内每人每天20元。统筹地区以外没人每天35元。住院天数以住院费票据上的时间为准。统筹地区的确定:只有经过社保局同意需到省外治疗才算统筹地区以外。 3、交通费(基金支付) 标准: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15元:火车、飞机费用:实报实销。 条件:需经社保局同意需到外地就医的工伤职工才可以领取。 4、食宿费(基金支付) 标准: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条件:经社保局同意需到外地就医的工伤职工才可以领取。 5、康复性治疗费用(基金支付) 标准:实报实销。 条件:需劳动局审批同意康复治疗并到社保局指定的康复机构治疗。 6、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基金支付) 条件:需劳动局认定并到社保局指定辅助器具安装机构安装。 7、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单位承担) 标准:原待遇不变条件: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多可延长至24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 8、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护理费(单位承担) 标准: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或经职工同意按本单位上一年度一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护理费。 条件:发生工伤后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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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2.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5.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6.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依次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25个月的本人工资;23个月的本人工资;21个月的本人工资;18个月的本人工资;16个月的本人工资;13个月的本人工资;11个月的本人工资;9个月的本人工资;7个月的本人工资。 8.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般工伤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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