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全部享受离休待遇。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的,其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 (二)离休干部每年可以领取13个月的离休金。 (三)离休干部生病住院住高干病房,一人一间,有空调、电视剧和单独的卫生间。所有的医疗费、护理费100%报销。 (四)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遗孀每个月可以领取抚恤金,直至去世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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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军队退休干部退休费计算方法: (一)退休干部退休费是按照比例计发的,兵龄(工龄)不满20年退休的,按照基本工资的85%计发,荣立过三等功的,增发5%,荣立过二等功的,增发10%,兵龄每增加一年,增发1%,最多不能超过100%。 (二)退休干部工资项目: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三)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荣誉金:荣获 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6.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7.防暑降温费: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 8.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9.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0.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功增发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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