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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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领取时间是: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领取)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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